学校鼓励学生履行兵役义务,入伍期间思想、工作等各方面表现良好,未受任何处分,可按《天津城建大学大学生征兵工作管理规定》(天城大政〔2021〕13号)文件规定享受国家、军队及天津市关于入伍学生保留学籍(入学资格)、专业调整、课程免修、学费补偿、贷款代偿、学费减免、研究生专项招录、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惠兵政策。
1.复学(入学)政策
服义务兵役前在校就读学生(含新生),服役期间,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,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。
2.优先征集入伍
对大学生入伍实行优先报名应征、优先体检政考、优先审批定兵、优先分配去向。
3.国家学费资助
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,或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;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,国家实行学费减免。资助标准为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,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25000元。
4.升学优惠
大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,达到报考条件后,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,初试总分加10分,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。纳入“退役大学生士兵”专项计划招录的,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。具体政策以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为准。
5.复学(入学)转专业
退役后入学或复学,符合学校转专业相关要求的学生,按照学校日程安排,经申请转入学院考核合格,优先录取。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,经申请转入学院考核合格,本科生(非毕业班学生)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,不受名额限制,可予以录取。
6.课程免修
在校生(含新生)参军入伍退役后入学或复学后可以免修公共体育、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。
免修等级制课程成绩记载原则:服役期间未受到任何违纪处分者计优秀;入伍前已经取得学分者,不重新计分;入伍前未通过者,复学后计及格。
免修百分制课程成绩记载原则:服役期间未受到任何违纪处分者计90分;获得“四有优秀士兵”“个人嘉奖”“红旗哨兵”等荣誉者计95分;荣立三等功及以上荣誉者计满分;入伍前已经取得学分者不重新计分;入伍前未通过者,复学后计60分。
7. 学分激励
正常退伍或因身体不适等非主观原因退兵的学生,当学期修读的课程,凡是参加课程考核者(考核成绩>0 分),其总评成绩加20分,加分后总评成绩最高计75分,或以实际总评成绩计,由学生持加分表向任课老师申请通过后执行。
8.毕业班学生毕业资格审核
被批准入伍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,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与相关学习、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,符合毕业条件的,学校准予毕业。
9. 校级荣誉
对于应征地为我校的入伍学生,经学院推荐,党委学生工作部(学生处、武装部)审核,符合条件的,在入伍当年,授予校级“优秀学生”“优秀研究生”荣誉称号。在学生毕业当年,授予校级“优秀毕业生”荣誉称号。
10.优抚保障
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每年42404元;从学校参军入伍的学生,退役后天津市和平区一次性发放约55000元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;对当年入伍应征地为我校的男性毕业生(含毕业班生),和平区人武部发放高校毕业生入伍奖励金一次性奖励10000元;退役复学学生复学在校期间每年享受3700元本科生国家助学金。加上学费资助、部队津贴和保险等补助,每位参军入伍学生两年义务兵直接经济支持可达23万元左右。
11.退役就业服务
退役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、我校就业招聘会,享受就业信息、重点推荐、就业指导等服务。从我市入伍的非津籍大学生退役后优先在津落户、市内迁移等。
12. 安排工作
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:士官服现役满12年;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;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;烈士子女。
13.其它政策
学生参军入伍后,符合条件的同学在部队可以选取士官、考军校、直接提干;转业后成为国家公务员、企事业单位干部;公务员和各事业单位定向考录,按照国家、天津市相关政策和规定执行。